教师招聘考试:行政申诉vs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考试重点之一,主要是以客观题形式呈现,在做题时对于几种救济途径常常容易混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区分一下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 三种都属于教育法律救济途径,都需要依申请启动,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申请人上来看,教育行政申诉是由教师本人或者受教育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如学校。 2.从被申请人上来看,教育行政申诉教师、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比如财政局、工商管理局等);而被复议和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比如教育局、教育厅等)。 3.从申请原因上看,教育行政申诉是不服内部行政行为(处分、人事处理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请。而复议和诉讼是不服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4.从受理机关上看,教育申诉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主管那些被申诉主体的行政机关;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为被复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5.从性质上看,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途径,而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途径,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你学会了吗?下面我们一起做几道题练习一下吧! 【小试牛刀】 1.【判断题】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 1.【答案】错误。解析: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不服还可以诉讼,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说法错误。 2.【单选题】教师提出教育行政救济时,不能提出( )。 A.行政申诉 B.行政复议 C.行政赔偿 D.行政诉讼 2.【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救济。教师能提出的教育行政救济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不属于行政救济。因此,教师提出教育行政救济时,不能提出行政诉讼。D项错误,与题干相符,当选。A、B、C三项为干扰选项,与题干不符,排除。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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